湘政办发〔2021〕5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湖南)(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关于设立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的函》(国台函〔2021〕68号)精神,结合合作区岳阳产业园(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湘潭产业园(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郴州产业园(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三大产业园)发展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中央对台工作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标“五好”园区要求,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以推动湘台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为目标,加大对台招商引资力度,深化湘台产业合作,推动合作区高质量发展,将合作区打造成为深化海峡两岸经贸合作的引领区、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二)发展目标。加快挖潜增能,加强引资引智,将合作区建设成对台交流示范平台。到2025年,合作区内新增台商投资30亿美元,台资企业数量达到300家,入驻合作区的台湾地区前百大企业达到20家以上,台资企业产值较2020年翻一番。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园区产业布局。立足三大产业园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发展定位,加强与台湾地区优势特色产业的定向精准对接,推动园区差异化、协同化、集聚化发展。其中,岳阳产业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并依托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湘台农业合作交流基地、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农业科研示范基地,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湘潭产业园重点发展智能制造、现代医疗器械等产业。郴州产业园重点发展有色金属精深加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积极承接粤港澳大湾区台资企业转移。
(二)加大对台招商引资力度。落实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加大相关产业基金支持,吸引台资优势特色产业向合作区转移。推动三大产业园建立对台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客商库和人才库,聚焦延链强链补链需要,瞄准“高精尖新”产业,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定向招商、委托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亲情招商。积极参与两岸产业合作区发展联盟建设,加强与沿海台资企业集中区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吸引台资企业向合作区转移。加强与台湾地区行业公会、行业龙头企业合作,促进湘台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加强与省内其他台资企业聚集区的协同合作,推动资源优化配置。
(三)促进湘台创新链合作。引导湘台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合作区内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检测中心等创新载体,设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科学技术服务机构,推动湘台在技术认定等方面使用统一标准。鼓励台湾地区创新人才和团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在合作区内设立公司,知识产权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合作区内台资企业的技术转让、文化科技融合等创新活动参照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执行。
(四)加强湘台人才合作与交流。加快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湘台人才合作基地、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牵头举办台湾青年人才交流交往活动,推动台湾地区职业资格与大陆专业技术职称比照认定,大力吸引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青年进入合作区就业创业。积极支持合作区内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各类人才计划。对在湘工作的台湾同胞在医疗、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出境定居时经个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五)培育壮大台资企业主体。鼓励台资企业在合作区内设立中国区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功能性总部。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台资企业融入大陆产业链供应链,拓展内销市场。对台资企业牵头组建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合作区内台资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用工等加大政策支持。对合作区内台资企业申报国家和我省相关项目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对台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品牌创建,获得国家和省名牌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享受同等政策。
(六)加强台资企业用地保障。支持三大产业园调规扩区和以“园中园”方式设立台湾产业集中区。加强重大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的省级统筹,在用地指标、占补平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开展自然资源管理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实行规划刚性约束与弹性调整并举机制,允许根据产业布局需要合理留白,为重大项目落地预留空间。支持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将合作区台资企业用地纳入“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土地集约利用标准体系,完善用地监测评价,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的园区给予周转用地指标奖励。
(七)完善金融支撑体系。支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依法进入合作区发展,引导和鼓励台资、民间资本投资合作区内金融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主要面向三大产业园台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符合中央债务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产业基金 银行信贷”“风险补偿 银行信贷”等多种银园合作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知识产权融资、信托产品等形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立合作区上市后备企业绿色服务通道,鼓励三大产业园出台政策支持台资企业上市。鼓励已上市企业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形式实现持续发展。建立和完善面向台资企业的融资担保、科技型企业贷款和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等机制。探索开发湘台产业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支持省内银行机构为对台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实行单证电子化审核。支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与中国银联湖南分支机构、湖南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依规合作,为台资企业提供人民币便捷小额支付服务。
(八)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合作区重大产业项目及能源、生态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根据台资企业引进情况,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年度地方专项债券中切块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和引导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性投资基金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区内台资企业,支持创新载体建设,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按规定落实好阶段性税费减免政策。对台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支持台资企业以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
(九)优化园区营商环境。对标国际国内最高标准,深化简政放权,加快推行极简审批和全过程全周期代办服务,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园区事园区办”等改革,为台商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积极参与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大力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创新服务模式,完善合作区项目开发,招商引资、履约实施、项目建设全流程跟踪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合作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合作区建设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强化全省统筹、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推行重大项目领导联系机制、客商投诉限时办结制。省台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加大对合作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合作区持续健康发展。省财政及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三市财政给予合作区必要的建设经费保障。
(二)落实主体责任。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三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合作区建设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合作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办。建立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合作区建设工作轮值制度,进一步加强政策协调、平台协作、招商联动、产业互动。三大产业园管委会要全面加快合作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着力做好规划制定、重大招商项目组织、台商服务、台青创新创业、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合作区建设工作的跟踪指导和检查,建立健全规划落实、项目实施和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对两年内新入驻的台资企业项目少于5个的园区,由省台办对园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将三大产业园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省园区考核体系进行考核,推动三大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确保合作区建设取得实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