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发〔2021〕1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级产业园区:
《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
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1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集群发展的特定经济区域。
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要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积极创建“五好园区”,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抓手,积极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和产业生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四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认定创建和协调指导,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认定和管理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省级高新区认定按照有利于区域集聚创新要素、强化科技产业融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原则,严格标准,合理布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方面
1.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高新类的省级产业园区。
2. 符合所在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四至范围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选址位置、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及界桩点坐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格式要求。规模合理,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组成区块一般不得超过3个。
3. 园区在上年度全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综合评价排名中居前70%。
4. 园区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操作性,且园区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
5. 园区规划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了规划环评,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原则上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园区环保基础设施按照规划完成建设且运行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6. 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合格。
(二)产业发展方面
1. 产业特色鲜明。上年度园区技工贸总收入不低于100亿元,有1-2个特色主导高新技术产业,并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上年度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全省省级产业园区平均水平。
2. 企业基础好。上年度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不少于30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5家,经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20家。
3. 产业项目好。近三年新引进了重大项目或“三类500强”项目。
(三)创新创业方面
1. 创新创业活力强。园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园区内单位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上年度园区研发经费生产总值占比、万人新增授权专利数、人均技术合同交易额高于全省省级产业园区平均水平。
2. 创新资源集聚。加强研发平台建设,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必须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不少于3家,上年度园区万人拥有本科(含)学历以上人数高于全省省级产业园区平均水平。
3. 科技服务体系健全。具有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机构,经认定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2家以上。
(四)支持保障方面
1. 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园区建设,园区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有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新区政策的具体政策规定。
2. 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科技创新职能配置。
第七条 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规模占所在县市区比重达到60%以上,且对所在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产业园区,定量指标条件可适当放宽。
纳入武陵山和罗霄山片区的欠发达地区,定量指标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对按认定程序申请创建省级高新区、但尚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园区,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择优列为省级高新区培育对象,给予1-2年的培育期,指导创建省级高新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省级高新区程序:
(一)园区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与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沟通,基本达到认定条件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省级高新区的申请。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批示,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科技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将审查通过的产业园区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发文批复。
第十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省级高新区认定申请。
(二)园区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情况。
(三)园区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
(四)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和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入库的函。
(五)经批准的所在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尚未编制完成前提供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在图纸上需标出园区所在位置,明确的四至边界(加盖所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六)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七)所在地人民政府扶持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八)园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证明材料。
(九)园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等证明材料。
(十)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等证明材料
(十一)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高新区命名为“市州或县市区地域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挂同名牌子及“火炬”标识。
第十二条 省级高新区更名、合并,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省人民政府批示,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复。
第四章 指导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高新区的管理应坚持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分类指导、示范带动的原则,加强省、市州、县市区、园区联动,探索各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确保省级高新区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省级高新区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省级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在区域内行使相应的经济管理权,接受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管理。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工作,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高新区。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确立省级高新区的财政体制,完善省级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省级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实施支持省级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措施。省级高新区要建立与所在市州、县市区科技等有关行政部门的直通车制度,争取支持。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建立激励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正面清单”,以及确保绿色和协调发展的限制与禁止事项“负面清单”,建设绿色低碳园区。
第十七条 对省级高新区按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给予优先安排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等奖励。鼓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财政加强配套支持,强化纵向协同。
第十八条 省级高新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九条 省级高新区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工作,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五好”园区 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19号)进行。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高新区发展情况进行监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