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处
二、责任人
地区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责任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湖南省开发区调区扩区审核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
三、审核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发区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19号)。
四、受理范围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批准筹建的有明确地域界限和建设主体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经济)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省级工业集中区。
五、申报条件
申请开展调区扩区的开发区,应当符合《湖南省开发区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规定的6项调区的要求、9项扩区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一般分为调区扩区前期工作及调区扩区两个阶段:
(一)申请开展调区扩区前期工作的申报材料
1、开发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发改委(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开展调区扩区前期工作的申请报告。
2、有关符合性情况的说明,包括:土地开发现状、已开发用地结构、土地集约节约评价批复、近年产业用地供应情况、目前招商引资及项目储备情况、未来用地需求。
3、拟调区扩区初步方案,包括:拟调区扩区的区位及四至、开发现状、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资源环境承载力、主导产业方向,以及以土规图叠加城规图的示意图件。
(二)调区扩区的申报资料
1、开发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上报的调区扩区请示。
2、经批复的开发区发展规划或产业发展规划。
3、调区扩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开发区所在市州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出具的开发区布局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及环境保护等审查意见、规划符合性图纸等(加盖公章)。
5、开发区所隶属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复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调区扩区前期工作
1、由拟开展调区扩区的开发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窗口,政务窗口统一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转地区处。
2、承办人在确认申请文件和附件资料齐全后签收。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自收到申报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3、地区处处长、副处长依次提出批办意见,承办人按照处领导批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依次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地区处从受理申请材料到提出处室意见的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多延长5个工作日。
4、地区处提出办理意见后,送办公室核稿,报送委分管副主任审签。
5、经委领导签批后,地区处将正式意见回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6、不同意开展调区扩区前期工作的,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抄送相关部门、园区及园区所在市州发改委。
(二)调区扩区工作
每年5月、10月分两批集中办理,部门集中审核。
1、由开展调区扩区的开发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将市州人民政府申请文件及申报材料批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要,统一登记并报委领导批示后转地区处。
2、承办人在确认申请文件和附件资料齐全后签收。地区处处长、副处长依次提出批办意见,承办人按照处领导批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3、省发改委会同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和专家对调区扩区园区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综合评审。
4、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园区调区扩区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省发改委。
5、承办人提出办理意见依次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处长审定送办公室核稿,经委分管副主任审批,并送相关省直部门会签。
6、部门会签通过后,省发改委组织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报委主任审定,正式上报省政府审批。
8、省政府办公厅出具办理意见,经相关省领导审签同意后,由省发改委回复市州人民政府。
八、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处室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省纪委驻委纪检组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有关办事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