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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发布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湘政办发〔2019〕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动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托我省产业优势,聚焦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出现代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商贸、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居民和家庭服务等8大重点领域,实施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建设、平台载体提升、服务品牌打造、生产性服务业补短板等5大行动,加快推动服务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大力提升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税收贡献、民生改善的作用,构建优质高效、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全国服务业强省。

  二、发展重点

  (一)现代金融。构建现代金融体系,支持现有金融和类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加大招商引智力度,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推动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灾备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业在我省集聚发展。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多种方式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建立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军民融合、乡村振兴专板。积极发展区域产权和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等风险投资。加快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发展,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订单融资等供应链融资和“信易贷”、“税融通”、“全民保”等融资。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探索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提升金融防控风险能力。推动出台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政策,加快湘江新区区域性金融中心和基金小镇建设,支持农村商业银行上市融资,推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财务、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等地方类金融企业发展,实现地方金融牌照全覆盖,提升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

  (二)现代物流。加快长沙国家物流枢纽和衡阳、岳阳、郴州、怀化等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及交通枢纽沿线中心城市物流节点建设,完善城乡物流配送网络,强化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围绕铁路、公路、航空、水运、快递、冷链、网络货运等物流领域,培育一批国家、省级物流龙头企业和示范园区。落实《湖南省冷链物流业发展规划》,实施多式联运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加快绿色物流发展,促进标准化单元化物流设施设备共建共享,整合提升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三)信息服务。加快培育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的信息服务。实施大数据三年行动计划,促进海量数据、大规模分布式计算和智能数据分析等公共云计算服务发展。推动5G+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完善工业互联网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和标识解析系统。出台5G产业发展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加快5G规模组网商用,以长株潭三市以及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等为重点,培育壮大智能网联汽车、智能轨道交通、智慧广电、信息安全等产业集群。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完善农村地区光纤、4G网络覆盖。

  (四)科技服务。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转化、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服务等。出台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支持国际标准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培育壮大科技服务型企业。健全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推动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对外开放共享。立足于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打造“研发+制造+服务”全产业链产业集群。

  (五)商务商贸。发展广告、法律、会计审计、咨询评估、信用中介、人力资源服务等。实施数字商务促进工程,加强电商平台建设和引进,培育细分领域领军企业。加快会展业发展,推动湖南国际会展中心、长沙高铁会展新城等建设,做强做大中非经贸博览会、中国国际轨道交通和装备制造产业博览会、中国(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等会展品牌。实施商贸流通“千百工程”,加快出台促进消费政策,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积极发展新零售,支持长沙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大力发展夜间经济,激发购物、餐饮、旅游、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夜间消费,重点打造一批夜间经济品牌商圈。

  (六)文化旅游。巩固提升影视、出版、动漫游戏、演艺等行业优势,加速5G网络建设,以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为载体,培育发展超高清电视、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虚拟现实等新增长极。促进文化创意与旅游、科技、体育等融合发展,打造特色文旅小镇、文化生态旅游精品线路,推进湖南全域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培育发展汽车租赁服务、自驾房车营地、低空旅游、特色民宿、体育旅游、户外探险、研学旅行、工业旅游、文化旅游装备等,提升“锦绣潇湘”文旅品牌知名度。

  (七)健康养老。发展健康管理、中医养生、医疗康复、心理咨询、体育健身、康养产业等。培育拓展药品流通、医疗器械、中药材和化妆品市场。规范发展社会办医和第三方医疗服务,推进 “互联网+医疗”建设,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加快湖南健康产业园等建设。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服务改革和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养老服务设施和示范园区建设,引进社会力量培育一批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加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建设。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八)居民和家庭服务。发展物业服务、婴幼儿看护、护理、美容美发、洗涤、家电维修、摄影等。健全城乡居民家庭服务体系,加快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建设。促进湘菜产业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加强宣传推广,推动湘菜出湘出境。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业,开展家政服务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完善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鼓励家政企业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培育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实施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工程,加大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力度。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领军企业培育行动。壮大重点企业。围绕服务业重点领域,筛选一批营业收入高、税收贡献大、就业人数多的服务业企业,纳入服务业“双百”工程,在资金安排、金融信贷、技术创新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省内注册、首次进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的服务业盈利企业管理团队给予一次性200万—300万元奖励。扶持新兴企业。聚焦新兴服务业领域,鼓励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加大投入力度;培育一批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高的“单项冠军”,对进入湖南500强且经认定的全国“单项冠军”企业由相关专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引进总部企业。实施“招大引强”和“湘商回归”计划,聚焦“三类500强”、全国重点行业100强、大型央企和湘商企业开展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引进一批服务业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及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二)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行动。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按照“谋划一批、开工一批、实施一批、竣工一批”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每年筛选100个左右示范效应突出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纳入省“五个100”重大产业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业“双百”工程项目范围予以重点推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项目、安排省服务业相关专项资金;鼓励市县政府统筹各类专项资金,采取租金补贴、物流补贴、厂房代建、人才奖励等方式,对服务业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完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建立服务业重大项目绿色通道,优化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探索引进专业机构,对重大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和专员负责制,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三)实施平台载体提升行动。加快专业平台建设。支持技术交易、移动支付、工业互联网、检验检测、物流共同配送等专业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市州对重点平台企业,按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开展工业互联网APP培育行动,推动成立省工业技术软件化创新中心。加快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线上线下联动的分市场(工作站),逐步构建省市县互联互通的科技要素市场体系。对接期货交易平台,推动生猪、茶油、茶叶、蜂蜜等品种期货上市,争取设立相应品种期货交割库。促进集聚区提质升级。进一步健全集聚区服务功能,增强资源要素集聚能力,加强动态管理,推进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特色化、规模化发展,省服务业发展专项对新授牌的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首次给予200万元补助,复核合格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强化对外开放合作。推进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服务业开放平台建设,打造中非经贸孵化园、中非经贸合作促进会、中非经贸合作研究院、中非跨境人民币中心、网上中非经贸博览会等交流合作平台。

  (四)实施服务品牌打造行动。培育服务业品牌。实施“湖湘服务”品牌培育计划,建立服务业品牌库,每年统筹相关专项培育10-20个品牌。提升质量标准。健全服务质量治理体系,完善服务行业标准体系,开展国家、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每年遴选若干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合格项目或主导制定发布的服务业国家标准项目由省服务业相关专项给予适当补助。营造良好品牌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业品牌宣传,开展地域品牌、老字号系列宣传推广活动,提高“湖湘服务”品牌影响力。加大品牌保护力度,依法打击品牌侵权行为。

  (五)实施生产性服务业补短板行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依托中心城市、工业园区等,建设一批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在财税、金融、用地和人才等各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统筹相关资金,支持一批科技、信息、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投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建设一批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出台促进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支持政策,探索开展融合试点。围绕先进制造企业共性需求,建设一批检验检测、技术推广、数据处理、人才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公共平台,给予适当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方案推进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重点领域牵头部门按照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按季度调度分析行业发展情况。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州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推进招商引资,建立总部企业招商推进机制,各地要实施“一个企业、一名领导、一套班子”全程跟踪服务,省财政视情况对各地发展总部经济给予适当支持。完善统计监测,推进服务业全行业统计,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服务业运行情况分析,定期发布相关统计信息和监测分析报告。强化督导考评,每年由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各责任部门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定期通报方案实施情况。

  (二)强化要素保障。强化财税支持,整合各级各部门相关专项资金,综合考虑产业发展需要、财力等情况,逐步增加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模。落实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保障用地供给,对服务业重大项目、领军企业和集聚区,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等方面予以倾斜。强化金融支持,建立健全服务业贷款风险财政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适合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通过首发、再融资、股权等方式直接融资,并按规定予以一定奖励。强化人才支撑,建立服务业高端人才目录,按年度发布服务业高端人才需求清单。鼓励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建立柔性灵活的人才激励政策,将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纳入芙蓉人才行动计划,为顶尖人才及团队引进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

  (三)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行审慎包容监管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快“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完善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