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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长钟山:积极应对疫情冲击 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1日发布人:求是网、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4月1日,《求是》刊登商务部部长钟山署名文章《积极应对疫情冲击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全文如下: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既是一次大战,也是一次大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作出“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新的重大变化,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世界经济贸易增长受到严重冲击,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产业链恢复面临新的挑战。我们必须强化政治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贡献更大力量。

      一、面对疫情冲击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具有重大意义

      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当前和长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做好这项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这是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紧迫需要。这次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明显冲击,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长期以来,外贸外资一直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在“三驾马车”中具有重要分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外贸外资稳不住,消费和投资也会受影响,进而影响经济增长。在中央“六稳”工作中,稳外贸、稳外资占据了“两稳”。目前,我国外贸依存度约32%,外资对全国税收贡献约18%。外贸外资直接和间接带动就业超过2亿人,占就业总量的1/4左右,其中包括大量农村和贫困地区人口。就应对疫情冲击而言,在保障有关生活必需品、防护物资生产和进口,稳定企业预期和社会信心等方面,外贸外资也发挥了积极作用。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有助于克服疫情影响、做好“六稳”工作,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这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需要。这次疫情暴发,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生产要素流动产生较大影响,对我国高质量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外贸外资是我国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的重要载体,是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主要方式,是对接国际先进生产力和高端要素的重要途径,对加快产业升级和提高发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外贸引进了大量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扩大了更多高端产品出口,提升了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外资在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产生明显“外溢效应”。目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超过2000家,外资高技术产业企业数占全国约1/4;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外资企业研发投入占比约1/5。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有助于推动优质生产要素跨境流动,培育和集聚创新发展动能,加快质量、效率、动力“三大变革”,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更大动力。


      复工复产,交通运输是“先行官”。港口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力度,提升运输能力,确保外贸物流顺畅运转。图为2020年2月19日,山东港口青岛港外贸集装箱码头,拖轮驶离泊位前往工作海域。中新社记者 俞方平/摄  

      这是推进新时代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疫情在全球扩散,增加了世界经济下行压力,给开放合作带来更多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外贸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是推进经济全球化的重要途径,是深化互利合作的重要纽带。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就稳住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根基,稳住了我国开放大国的地位。目前,我国是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进口占全球约11%,吸收外资占比约10%。2019年,我国同“一带一路”相关国家贸易额超过1.3万亿美元,来自相关国家的外资累计约500亿美元。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有助于巩固我国对外开放成果,以更加坚定的信念和务实的行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向纵深发展,加快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动力源”。  

      二、准确把握疫情冲击下外贸外资发展形势  

     正确看待疫情对国内外经济的冲击,研判分析外贸外资发展形势,是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新冠肺炎疫情不可避免会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冲击。越是在这个时候,越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我国发展,越要增强信心、坚定信心。”做好当前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工作,就是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辩证看待疫情对外贸外资的影响,坚定对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信念不动摇。  

      此次疫情波及范围之广前所未有,严重打乱了全球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冲击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但疫情在全球多点暴发,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股市、债市、油价动荡更加激烈,加大了全球经济遭遇危机的风险。疫情叠加中美经贸摩擦、世界经济下行等因素,给我国外贸外资发展带来供需两端的双重压力。  

      一方面,外贸发展难度加大。受疫情影响,外贸企业普遍面临上下游协同不畅、人工成本增加、资金周转紧张等共性问题,同时遇到了一些突出的外部挑战。一是国际市场需求减弱。外贸发展更多取决于国际市场需求,“由人不由己”。原本国际市场需求增长乏力,疫情给各国经济造成冲击,外需更是“雪上加霜”。考虑到疫情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合组织等国际机构纷纷下调今年全球经济增速预测,世贸组织预计今年全球贸易将大幅下滑。二是履约接单困难。疫情导致航班、海运等国际物流受阻,清关难度加大,贸易促进活动受限,在手订单履约难,后续订单减少。据有关调查,数千家外贸企业存在出运和收汇被迫推迟的情况,甚至部分订单出现转移。每年3—5月是出口下单高峰期,从今年情况看,有不少外贸企业出现新订单不同程度下降。三是贸易壁垒增多。疫情导致各国对人员、货物往来的限制更加严格,全球范围内保护性措施有增加趋势,可能诱发或加剧经贸摩擦,影响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另一方面,吸引外资变数增加。疫情影响下,国际直接投资更加低迷,外资等待观望情绪加重,稳存量、促增量面临较大挑战。一是国际投资蛋糕缩小。据联合国贸发会议3月26日新发布的《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受疫情影响,2020年至2021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可能下降30%—40%。国际投资持续低迷,将进一步加剧引资竞争。二是跨国投资布局的不确定性增加。此次疫情给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带来冲击,再次让世界认识到中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的作用。为应对疫情影响,跨国公司可能会做出一些应急性、战术性的调整,对未来全球分工布局带来影响。三是招商引资活动受限。今年以来,不少外资企业生产经营受到疫情影响,利润再投资的空间受到挤压,短期扩大投资意愿下降。同时,由于不能现场考察洽谈,部分在谈项目不得不暂停或延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对稳外贸稳外资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3月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指出,要在扩大对外开放中推动复工复产,努力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3月2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全面做好“六稳”工作,指出要加强国际经贸合作,加快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保障国际货运畅通。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政策举措,有力缓解了外贸外资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对冲了疫情对外贸外资的负面影响,为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打下了基础。


外贸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是推进经济全球化的重要途径,是深化互利合作的重要纽带。图为2020年2月18日,在精密智控、疫情可控的前提下,作为全球市场风向标的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一区、二区率先开市,市场商户们正迎接全球客商的到来。人民图片 吕斌/摄


      应对疫情对外贸外资的冲击和影响,最关键的是要坚决有效地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商务部坚持早谋划、早行动,第一时间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摸排企业受困情况,完善外贸外资协调机制,协调出台应对疫情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20条措施等举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奋战在稳外贸稳外资的第一线,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商务发展,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影响。在推进复工复产方面,结合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外贸外资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协调解决防疫、用工、能源、上下游配套等难题。在缓解资金压力方面,推动出台税收优惠、财政贴息、融资支持、租金减免等举措,扩大外贸信贷投放,促进费率合理下降,为企业“输血”、“止损”,减轻企业负担,缓解燃眉之急。在加强企业服务方面,加大法律救助和信息服务力度,协助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减少履约风险;推动有关国家尽快解除不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指导开放平台抓防控促发展,稳定外资企业信心。在推动创新发展方面,通过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扩大进出口,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创新和优化网上招商引资方式,推动解决招商难问题。  

      目前,各项政策举措取得积极成效。外贸外资企业复工率逐步提升,大部分重点企业都已复工,有关外资重大项目已复工建设。在应对疫情中,外贸外资领域呈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例如,跨境电商释放了巨大潜力,1—2月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17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6.7%;有的地方借助“云上投资峰会”、“云端会客厅”等渠道,推动一批重要外资产业项目签约落地;一些跨国公司继续增加在华投资,有的外资零售企业宣布将开设新门店,有的汽车制造商将兴建电动车工厂,有的餐饮连锁企业将投资建造本土以外产能最大的供应基地。


当前疫情仍是妨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运转的重要因素,要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原则,加快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力保市场、保订单、保履约、降成本、防风险,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图为2020年2月18日,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的一家公司生产车间里,工人正在生产线上赶制来自欧洲的订单。人民图片 徐慧/摄  

      综合来看,疫情对我国外贸外资的影响总体上是可控的,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应对疫情冲击,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信心来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面对疫情,党中央及时行动、有力应对,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更加凸显,这为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提供了根本保障。信心来自完整的产业链优势。近年来,中国制造业稳居全球第一,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门类最全、配套最完备的制造业体系,具备全产业链的综合优势,这为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提供了基本支撑。信心来自巨大的市场潜力优势。我国拥有14亿多人口、4亿多人的中等收入群体,消费不断升级,强大国内市场优势日益彰显,这为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提供了坚实基础。信心来自持续的开放发展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第二引资大国,外贸外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不断增强,目前正处于由“大”到“强”的阶段。尽管受疫情冲击,但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这为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提供了强大动力。  

      三、精准施策做好稳外贸工作  

      面对稳外贸的巨大挑战,要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加强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的同时,加快落实各项外贸支持政策,精准帮扶企业积极开展对外贸易,全力保市场、保订单、保履约、降成本、防风险。  

      加快推动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当前疫情仍是妨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运转的重要因素。要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原则,指导外贸企业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支持企业有效履约,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精准对接返岗员工需求,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加强员工健康检测,严格生产和车间管理等环节的科学防控。从保障外贸龙头企业入手,推动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协同复工复产,提高产业链复工复产的系统性、协同性。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力度,提升运输能力,确保外贸物流顺畅运转。总结推广各地复工复产、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  

      抓好外贸政策落实。落实好为应对疫情而出台的稳外贸政策措施,加大金融、保险、财税等支持力度,推动解决外贸企业面临的成本上升、资金链紧张等突出问题。落实已经出台的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加强贸易融资支持,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增加外贸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在中信保公司短期险项下的保单融资规模。落实好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大、前景好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可协商再延期。充分发挥出口信保作用,扩大出口信保短期险覆盖面,促进费率合理降低。落实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产品及时足额退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在应对疫情冲击的同时,要坚定走贸易高质量发展之路。加快外贸领域科技、制度、模式创新,优化国际市场布局,挖掘外贸新增长点。加快发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企业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海外仓,新建一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做强一般贸易,提升加工贸易,发展其他贸易。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快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提高开放型经济比重。完善国际营销网络体系,办好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发挥好广交会等展会平台作用。继续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复制推广一批试点经验,推动出台新的改革开放举措。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贸易和数字服务贸易,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 

      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全球疫情扩散引发各国增加对人员、贸易等限制,要加强抗疫国际合作,增进沟通和协调,推动减少贸易限制。推进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落实,推动贸易伙伴简化通关手续,降低港口、检验检疫等环节收费,优化口岸、物流等服务。用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机制,推动共同抗击疫情,减少疫情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发挥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的作用,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日签署,推进中日韩自贸协定等谈判进程,与更多国家商签高标准自贸协定。深化与自贸伙伴、“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贸易合作,商建更多贸易畅通工作组,营造良好的国际经贸合作环境。  

      四、多措并举做好稳外资工作  

      全球疫情对跨国投资的影响仍在发酵。做好稳外资工作,既需要短期施策,更需要营造长期引资优势。要多措并举,在努力为外资企业排忧解难的同时,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外商长期投资经营的信心。  

      支持帮助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支持帮助外资企业复工复产是稳外资工作的当务之急。要加强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优先保障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有重要影响的外资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复工复产,协调推动上下游企业同步复工。建立重点外资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加强与外资企业协会、外国商会和企业联系,做好政策宣介、疑问解答工作。通过电话、问卷调查等形式,及时了解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及时解决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中的跨部门难题,保障近期出台的应对疫情影响的各项帮扶政策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各地在推动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中,探索出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  

      抓好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做好稳外资工作,实现促增量、稳存量,要着力抓好重大项目,解决好项目落地、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分类施策、一企一策,精准研究支持政策,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在建外资大项目,开展“点对点”服务保障,协调解决用地、用工、水电、物流等问题,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整合各类招商资源,持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招商机构和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支持帮助外资企业复工复产是稳外资工作的当务之急。中央和各地积极出台配套政策,有序加快外资企业复工复产进度,着力做好稳外资工作。图为2020年2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的外资企业厂区内,工人们身着防护设备,全副武装复工。中新社记者 王华/摄


      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修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既是当前稳外资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扩大开放的举措。抓紧进一步缩减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重点加大金融等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动中西部地区加大承接外资产业转移力度。加快对外开放高地建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修订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评价办法,增加外贸外资考核指标权重,更好发挥其稳外贸稳外资的示范带动作用。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栽好梧桐树,引得凤凰来”。稳定外商预期和信心,关键是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做好相关法规规章清理和修订,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等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完善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修订投诉工作办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这次疫情给世界经济和全球治理带来了更多不确定因素,深刻验证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战略判断的科学性。我们必须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努力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坚决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