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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1日发布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发改办环资〔2019〕785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

      近年来,各地、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取得了预期成效,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园区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阵地,由于各方面原因,部分园区污染治理能力不足,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不高,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为提升园区污染治理水平,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经研究,决定选择一批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深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通过开展园区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立按效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新机制;创新治理模式,规范处理处置方式,增强处理能力,实现园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创新政策引导,探索园区污染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整体提升园区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二、实施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实施范围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园区推行第三方治理。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在钢铁、冶金、建材、电镀等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长江经济带重点在化工、印染等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粤港澳大湾区重点在电镀、印染等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

      (二)主要任务

      1、培育第三方治理新模式。园区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服务,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系统解决方案,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处置、烟气治理、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监管信息平台等环境综合治理服务。鼓励第三方研发和推广环境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

      2、规范合作关系。园区或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参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及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并设立违约责任追究、仲裁调解及赔偿补偿机制。

      3、推动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公开第三方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效果,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园区所在地有关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污染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名单,并将第三方治理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自行治理污染能力不足或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园区排污单位,有关部门可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第三方治理。

      三、政策支持

      (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给予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四、工作安排

      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基本条件

      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园区环境污染治理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已在第三方治理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具备开展深入推进的工作基础。

      2、园区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项目已开工或者能够确保按时开工建设。

      3、园区近五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二)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园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组织编制《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2019-2022年)》(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体现园区环境规划、环境质量监测、企业污染治理、园区公共环境基础设施等一体化治理,原则上不支持单纯新上园区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应包括:

      1、依法、公开确定第三方治理企业,双方签订环境绩效服务合同,明确责任义务。

      2、结合本园区污染物产生、收集及处理处置现状,规范企业排放、污染治理、排污者付费,提出园区污染治理的具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与可达性及其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方式、建设时序、保障措施等,阐述推进园区环境监管和信息公开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园区第三方治理企业招标、中标及合同(环境绩效服务合同)等相关文件;收付费标准;第三方治理企业情况;项目土地落实证明,已建成相关项目的竣工报告,在建或拟建项目的立项、环评、能评、开工建设等前期手续及资金来源和证明材料等;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需提供纳入PPP项目库的证明文件;以及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承诺等。

     所在省(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实施方案》认真审核,于2019年8月20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生态环境部(科财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公示确认。对公示的《实施方案》中的建设项目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推行第三方治理中遇到的困难,不断深化第三方治理改革。

      (二)《实施方案》通过审核的园区,所在省(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积极支持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

      (三)相关园区主管部门及所在省(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上报经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崔洪运  010-68505601

      生态环境部科财司 岳子明  010-6655613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申报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专项的通知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章程2017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管理,保障协会正常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英文名称:HuNan Development Zones 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第三条  本协会的性质。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海关特别监管区、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开发区与政府部门和开发区相互之间联系交流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组建,并经湖南省民政厅登记。协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注册资金为 12万元人民币。协会会址设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492号粮贸大厦14楼。

第二章   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规划咨询、综合协调、招商服务、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