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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0日发布人:浏览:


层级:省级发文系统:发改 科技发文日期:2021-10-11所在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湘科发〔20211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级产业园区:

《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011


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1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集群发展的特定经济区域。

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要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积极创建“五好园区”,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抓手,积极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和产业生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四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认定创建和协调指导,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认定和管理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省级高新区认定按照有利于区域集聚创新要素、强化科技产业融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原则,严格标准,合理布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方面

1.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高新类的省级产业园区。

2. 符合所在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四至范围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选址位置、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及界桩点坐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格式要求。规模合理,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组成区块一般不得超过3个。

3. 园区在上年度全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综合评价排名中居前70%

4. 园区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操作性,且园区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

5. 园区规划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了规划环评,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原则上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园区环保基础设施按照规划完成建设且运行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6. 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合格。

(二)产业发展方面

1. 产业特色鲜明。上年度园区技工贸总收入不低于100亿元,有1-2个特色主导高新技术产业,并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上年度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全省省级产业园区平均水平。

2. 企业基础好。上年度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不少于30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5家,经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20家。

3. 产业项目好。近三年新引进了重大项目或“三类500强”项目。

(三)创新创业方面

1. 创新创业活力强。园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园区内单位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上年度园区研发经费生产总值占比、万人新增授权专利数、人均技术合同交易额高于全省省级产业园区平均水平。

2. 创新资源集聚。加强研发平台建设,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必须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不少于3家,上年度园区万人拥有本科(含)学历以上人数高于全省省级产业园区平均水平。

3. 科技服务体系健全。具有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机构,经认定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2家以上。

(四)支持保障方面

1. 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园区建设,园区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有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新区政策的具体政策规定。

2. 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科技创新职能配置。

第七条  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规模占所在县市区比重达到60%以上,且对所在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产业园区,定量指标条件可适当放宽。

纳入武陵山和罗霄山片区的欠发达地区,定量指标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对按认定程序申请创建省级高新区、但尚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园区,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择优列为省级高新区培育对象,给予1-2年的培育期,指导创建省级高新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省级高新区程序:

(一)园区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与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沟通,基本达到认定条件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省级高新区的申请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批示,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三)科技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将审查通过的产业园区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发文批复。

第十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省级高新区认定申请。

(二)园区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情况。

(三)园区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

(四)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和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入库的函。

(五)经批准的所在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尚未编制完成前提供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在图纸上需标出园区所在位置,明确的四至边界(加盖所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六)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七)所在地人民政府扶持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八)园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证明材料。

(九)园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等证明材料。

(十)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等证明材料

(十一)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高新区命名为“市州或县市区地域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挂同名牌子及“火炬”标识。

第十二条  省级高新区更名、合并,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省人民政府批示,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复。

第四章  指导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高新区的管理应坚持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分类指导、示范带动的原则,加强省、市州、县市区、园区联动,探索各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确保省级高新区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省级高新区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省级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在区域内行使相应的经济管理权,接受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管理。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工作,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高新区。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确立省级高新区的财政体制,完善省级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省级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实施支持省级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措施。省级高新区要建立与所在市州、县市区科技等有关行政部门的直通车制度,争取支持。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建立激励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正面清单”,以及确保绿色和协调发展的限制与禁止事项“负面清单”,建设绿色低碳园区。

第十七条  对省级高新区按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给予优先安排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等奖励。鼓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财政加强配套支持,强化纵向协同。

第十八条  省级高新区应于每年331日前向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九条  省级高新区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工作,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五好”园区 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19号)进行。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高新区发展情况进行监测。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办法自202111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章程2017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管理,保障协会正常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英文名称:HuNan Development Zones 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第三条  本协会的性质。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海关特别监管区、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开发区与政府部门和开发区相互之间联系交流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组建,并经湖南省民政厅登记。协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注册资金为 12万元人民币。协会会址设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492号粮贸大厦14楼。

第二章   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规划咨询、综合协调、招商服务、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