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环函〔2020〕195号
《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产业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20〕2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及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程序,对产业园区的环保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产业园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能力,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绿色发展。
第五条全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组织下实施。
湖南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负责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发布全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建设全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相关工作。
二、评价标准
第六条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2分。依据《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核算分值,核定相应的环保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七条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由核算分值确定,各产业园区的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
第八条产业园区环保信用等级根据环保信用分值高低分为环保诚信园区、环保合格园区、环保风险园区三个等级。
环保诚信园区:环保信用分值10-12分;
环保合格园区:环保信用分值6—9分;
环保风险园区:环保信用分值5分及以下;
三、评价工作程序
第九条产业园区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印发通知。省生态环境厅向各参评产业园区下达《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告知书》并在省厅网站公布。
(二)自查自报。各产业园区按照本办法及告知书要求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总结报告,上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可靠。
(三)核查与抽查。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组织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依据自查总结报告对产业园区进行核查,同时随机进行抽查或根据举报信息予以核查,一经核实,自查总结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给予降一级评价。
(四)初级评价。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依据核查与抽查结果对产业园区进行综合评定,拟定环保信用评价初评结果。
(五)结果公示。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征求产业园区及公众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拟定初评结果进行调整。
(六)复核审定。产业园区对环保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或证据。
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异议的复核结果,报厅务会审定。
(七)统一公布。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通过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对外公布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查询、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反映上年度的产业园区环保信用等级。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环保诚信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简化项目审批准入、专项资金补助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支持,减少环境执法检查频次。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对环保诚信园区在建设用地、资金扶持、招商推介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对环保风险园区,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产业园区列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对象;
(二)在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建议取消产业园区及个人参评资格或出具否定性意见;
(三)暂缓受理产业园区调、扩规划环评文件,至整改为环保合格园区。
第十三条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同步抄送发改、自然资源厅、银监会等职能部门。
在产业园区调、扩区,“135”工程奖补,高新产业园区评定,产业园区综合评价等方面征求意见时,生态环境部门将结合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提出意见。
五、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评价指标 |
二级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分) |
1. |
环境准入管理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产业园区有重大调整和修订未重新开展规划环评 |
-1 |
2. |
产业园区规划实施五年以上未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
-2 |
||
3. |
建设项目环评 |
产业园区内有建设项目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1 |
|
4. |
产业园区内有被评为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 |
-1 |
||
5. |
环境基础设施 |
废水收集处理 |
产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率未达到100% |
-3 |
6. |
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执法监测不达标 |
-2 |
||
7. |
废气治理与管理 |
产业园区涉VOCs重点排放企事业单位未进行有效收集、未设置有效的VOCs污染治理措施或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台账 |
-1 |
|
8. |
产业园区未按规定建成大气环境监控预警系统 |
-1 |
||
9. |
固废处置 |
产业园区未建成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
-1 |
|
10. |
产业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发生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处置事件 |
-2 |
||
11. |
环境监测监管能力 |
监测能力 |
产业园区未开展自行监测或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2 |
12. |
产业园区未按规定建立与环境监测要求相匹配的环境监测能力 |
-1 |
||
13. |
监管能力 |
产业园区建立了污染源在线监控、企事业单位生产工况、电能监控、一企一管水质监控、视频监控及环保设施运行监控、环境质量监控等产业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任意一项) |
+1 |
|
14. |
信息化建设 |
产业园区未建立环境信息管理档案 |
-1 |
|
15. |
环保信息公开 |
产业园区未及时公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或园区年度环境监测信息,园区污染物排放状况、企业达标排放情况、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公开不完整的 |
-1 |
|
16. |
环境风险防控 |
环境风险排查 |
产业园区年度内未开展环境风险隐患和环境问题排查工作 |
-2 |
17. |
环境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
产业园区设置了风险防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 |
+1 |
|
18. |
产业园区未按要求制定或修编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1 |
||
19. |
产业园区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1 |
||
20. |
产业园区环境应急救援物资配备不符合规定 |
-1 |
||
21. |
风险防控体系 |
产业园区未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未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
-1 |
|
22. |
产业园区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或存在被省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突出环境安全隐患 |
-4 |
||
23. |
产业园区出现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约谈、中央及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等情况 |
-3 |
||
24. |
环境综合治理 |
环境第三方治理服务 |
采取了第三方治理服务模式 |
+1 |
说明: |